江苏省少年儿童研究会心理健康专业委员会
章 程
(2019年6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团体名称:江苏省少年儿童研究会心理健康专业委员会。
第二条 团体性质:本团体由江苏省志愿于少年儿童心理健康教育与辅导理论研究的地区、单位、学校及个人自愿组成,是以研究少年儿童心理健康教育与辅导为主要目标的非营利性科学研究组织。
第三条 团体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少年儿童和少先队工作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团中央、全国少工委和团省委、省少工委对少先队工作的总体部署,关注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研究新时期少年儿童心理发展特点、心理健康教育以及各种心理健康问题的预防和辅导,提升少先队辅导员心理健康工作技能,更好地为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服务,为少先队事业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为江苏省少年儿童研究会的下属专业委员会,接受其领导并开展相关的研究工作。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在少先队教育理念指导下,围绕少年儿童心理健康教育主题,开展相关理论与实践研究。
第六条 组织举办全省少先队心理健康辅导员培训、工作研讨。
第七条 组织开展全省优秀少先队心理健康教育论文、案例征集评选,评选表彰全省优秀心理健康辅导员。
第八条 承担全省少先队员心理健康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团体的会员有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有少年儿童心理健康教育、辅导的工作基础或研究意向;
(四)重视少年儿童心理健康教育与辅导工作,热心团体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个人会员证或团体会员牌匾。
第十二条 会员享受以下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的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及牌匾,会员如果两年内未参加本团体活动即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本团体设主任一名,由江苏省少年儿童研究会理事会提名任命,设副主任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常务副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通过后,报江苏省少年儿童研究会秘书处批准、备案,任期最长为五年。
第十七条 本团体不设立理事会,本团体主任负责管理本团体事宜,重要事项由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本团体设立学术委员会,聘请专家、学者担任学术顾问和学术委员,指导、引领本团体及会员开展学术研究活动。
第十九条 本团体会员代表大会一年召开一次,休会期间,由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江苏省少年儿童研究会心理健康专业委员会秘书处。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江苏省少年儿童研究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团体地址:南京市玄武区后宰门西村40号(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5幢),邮编:210016,电话:025-83715356,邮箱:xljkzwh@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