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少年儿童研究会心理健康专业委员会
会员管理办法
(2019年6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满足广大少先队工作者和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者加入江苏省少年儿童研究会心理健康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的要求,加强对会员的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江苏省少年儿童研究会章程》和《江苏省少年儿童研究会心理健康专业委员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采取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三条 本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由秘书处统一发展和管理。
第二章 团体会员
第四条 团体会员包括:
1、各级共青团、少先队组织;
2、中小学校;
3、各类少年儿童教育和研究机构;
4、具有一定数量心理学工作者,并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教学、科研、企事业等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团体。
第五条 团体会员入会程序:
1、填写《江苏省少年儿童研究会心理健康专业委员会团体会员申请表》;
2、提供能够证明申请单位是合法主体的相关资质文件和申请单位详细介绍材料;
3、经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
4、由本会秘书处颁发团体会员证书和牌匾,并通过电子邮件不定期向团体会员负责人发送本会有关信息材料。
第六条 本会通过以下途径对团体会员提供服务及进行业务指导:
1、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召开年度工作会议;
2、开展各种学术活动;
3、制定课题研究主题或研究选题建议,组织课题的申报、评审、立项和评价等工作;
4、编发工作和信息简报,开办官方网站;
5、召开工作经验交流会或理论研讨会;
6、参加团体会员举办的重要活动;
7、评选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
8、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呼声和困难。
第七条 团体会员通过以下途径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及业务指导:
1、参加本会召开的工作会议或经验交流会;
2、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三章 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持有《心理咨询师资格证书》或《心理健康辅导员专业技能(资格)证书》或具有心理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者,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入会:
1、从事共青团或少先队工作;
2、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专兼职心理健康教师或心理健康辅导员;
3、有少年儿童心理健康教育、辅导的工作基础或研究意向;
4、重视少年儿童心理健康教育与辅导工作,热心团体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1、填写《江苏省少年儿童研究会心理健康专业委员会个人会员申请表》;
2、提供符合申请条件的相关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经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
4、由本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并通过电子邮件不定期向个人会员发送本会有关信息材料。
第四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会员享受以下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3、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
4、会员有权向本会申报研究课题;
5、个人会员有参加“全省优秀心理健康辅导员”评选的权利;
6、团体会员有本会学术委员人选推荐权和活动申办权。
7、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8、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给的科研及其他工作任务;
3、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社会信誉;
4、积极从事少年儿童心理健康教育与辅导理论研究,参与本会学术交流活动;
5、根据需要向本会提交学术论文、案例等;
6、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及牌匾,会员如果两年内未参加本团体活动即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江苏省少年儿童研究会心理健康专业委员会章程》的行为,经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除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和解释权属江苏省少年儿童研究会心理健康专业委员会秘书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